台南縣永康市立社教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租借場地申請書

台 南 縣 永 康 市 立 社 教 館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一、台南縣永康市立社教教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各項社會教育文化事業,貫徹社會教育任務,統一管理維護本場地設施使用,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包括本館演藝廳、展示場、會議室、研習教室及廣場;所謂【使用】除供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舉辦慶典、集會及邀請文化藝術團體做文化社教展演活動之外,凡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所為之活動,合於下列各款之者得向本所申請使用

宏揚文化、發揚民族精神、推展鄉土教學及宣導各種社教活動者。

2舉辦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電影等藝文活動者。

3舉辦學術性集會演講活動者。

4舉辦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者。

5經本所核准之各項集會或展演活動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本所得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1活動內容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2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3活動有損本館建物與設備及使用後不善盡清理使場地污損不堪,經本所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4各種政黨活動、宗教佈道法會、公(私)辦政見發表會或有營利商業行為者。

5婚喪喜慶宴客或借用單位在場地內從事烹煮設宴活動。

6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四、使用本館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例:使用日為7月1日,應於6月1日後始可提出申請,並填妥申請書〔格式另定〕及檢附各有關文件,使用日一週前繳納場地清潔水電費後使用之,如不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者一律不受理該案。

五、凡申請使用本館場地之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如係下列性質之演出或集會,經本所審核通過,得予免費或優惠提供使用

1社會慈善事業性質之活動,其收入全數充當慈善用途者。

2藝文團體或個人非營利性質展演,曾在縣市以上文教機構、私人展演場所展演者,而展演內容有益於社教功能,且願接受本所邀請者。

3本市弱勢團體開會或辦理活動。

4公務單位開會或辦理非營利性活動。

六、本館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十八時至廿一時共三個時段,(晚間不得超過廿一時)星期日、 晚上不開放,如有特殊情形經本所同意後始可延長或使用。

七、凡經本所同意使用之場地,申請者須於一週前繳清費用確認場所使用,否則以棄權論,其繳費標準如下

﹙一﹚演藝廳︰﹝可容納1,089人

  1出 售 門票者上午20,000元;下午20,000元;晚上25,000元。

  2不出售門票者上午9,000元;下午9,000元;晚上12,000元。

  3預      演:每場次3,000元。

﹙二﹚大集會廳每場次2,000元。約可容納400人

﹙三﹚國際會議室每場次3,000元。約可容納70人

﹙四﹚第一會議室每場次1,200元。約可容納250人

(五)第二會議室每場次500元。約可容納20人

(六)研習教室每場次500元。約可容納30人

(七)展覽室每場次3,000元。以一星期為一場次,如借用一日比照第一會議室收費;,本館不負展品保險之責

(八)廣場每場次1,500元。

八、每場次以三小時為一基數展覽室除外,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演藝廳、大集會廳、會議室等場所,本館僅提供基本音響及照明設備,各廳室使用本館提供基本水電外,如欲加裝電器設備或增加用電,得事先告知本館,經同意後由本館機電人員了解負載量是否適宜,每場另加收電費3,000元。

九、使用本館各項設備及場地佈置均應徵得本館同意,借用桌椅依需要自行排列,並注意安全維護,用畢應回復原狀,如有損毀應負賠償之責;使用者物品及設備本館不負保管之責。未經本館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電器、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以策安全。

十、申請場地核准使用者,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者,得酌情退還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1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使用前三日書面通知本館者,得退還費用之半數。

2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淹水、空襲等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得申請延長或退還費用之全部。

3本所如有特殊需要政府舉辦之活動必須收回使用時,於三日前通知申請者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十一、使用者印製各種識別證、入場券,應將樣本送本館同意後,方可製發使用。

十二、場地使用期間場地及人員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及器材設施維護、人員意外保險及其他可委諸於申請使用者,均應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處理。

十三、本館謝絕代售票,如需要本館場地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紅布條及搭建物等,應在本館指定地點為之。

十四、使用本館演藝聽場地,如需製發入場券應將下列遵守事項印入,並不得私自增設座位,一人一座。

1演出前三十分開始入場,每人一票,憑票排隊進場。

2請勿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兒童節目除外

3請勿打赤膊或穿背心、拖鞋、木屐、赤腳、奇裝異服入場。

4為尊重演出者,進場前請關手機、呼叫器,並請勿在場內吸煙、飲食、隨意走動、喧嘩,共同維護秩序。

十五、本管理要點經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