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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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簡介 調解委員名冊
本區調解會係由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組成,為區民排解紛爭,化干戈為玉帛,歡迎多加利用。本會位於區公所行政大樓三樓,電話06-2010308轉301、302;專線:06-2339070;傳真:06-3013953
■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 債務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公然侮辱、毀謗等告訴乃論
之刑事事件。
備註:⒈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⒉交通事故有人員傷亡者屬刑事事件,無人員傷亡者屬民事事件。
※以下之民事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一、離婚、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監護權、收養、繼承權拋棄等。
二、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暴利行為之事項。
三、死亡宣告、監護之宣告、輔助之宣告、假扣押、假處分、公證等。
四、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爭執土地地界所在、土地分割、設定抵押權、
動產質權設定等。
五、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調解事件之管轄
一、兩造均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
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
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聲請手續(請親至公所三樓調解委員會辦理,諮詢電話06-2010308轉301、302)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併同相關證件提出聲請,擇期(約
10天左右)進行調解。
■調解流程
受理→通知(由本會以郵件通知當事人)→調解(每週三及週五下午二時)→結果
→送法院核定→結案(通知當事人)
■調解之效力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
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四、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
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
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五、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
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
回告訴或自訴。
■表格下載
備註:※每週三晚上七點法律服務
※申請調解不成立證明,請當事人持印章向本區調解委員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