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永康市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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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簡介  調解委員名冊               

本市調解會係由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組成,為市民排解紛爭,化干戈為玉帛,歡迎多加利用。本會位於市公所行政大樓三樓,電話06-2010308轉301、06-2339070;傳真:06-3013953

 

調解事項

  1. 民事事件:債務糾紛、產權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離婚案件不予調解)

  2.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傷害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備註:交通事故有人員傷亡者屬刑事事件,無人員傷亡者屬民事事件

 

※以下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等。

  2. 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事項。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禁治產宣告、公證等。

  4.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5.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調解事件之管轄

  1. 兩造均住在永康市者(住所以身分證所載戶籍所在地為準)由本市調解會調解。

  2. 不在同一鄉鎮市者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聲請手續(請親至公所三樓調解委員會辦理,諮詢電話06-2010308轉301、302)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或言詞併同相關證件提出聲請,雙方均到場,隨到隨辦,若有一方未到,則以郵件通知,擇期(約10天左右)進行調解。

 

表格下載

調解事件所需證件一覽表

聲請調解書

委任書(委任他人出席調解會)   

債權讓與同意書(車損調解用)

    

調解流程

 

受理→通知(由本會以郵件通知當事人)→調解(每週三及週五下午二時)→結果→送法院核定→結案(通知當事人)

調解之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民事事件已繫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函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備註:申請調解不成立證明   每週三晚上七點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