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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南市政府111年度「申請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公告單位:民政課
公告日期:2022-04-21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1110476340A號
主旨:公告受理「申請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請各土地權利關係人於期限內申請辦理。
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
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35條、第37條第4款、第38條。
三、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地區:臺南市各區。
二、申請範圍與條件:
(一)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之下列土地,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
1、非都市土地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
(1)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都市土地:
(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使用者。
(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使用者。
(6)上述(2)及(3),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减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填具申請書,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勘查認定,予以依法課徵田賦:
1、產權發生異動,新業主取得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者。
2、原課地價稅而現已改作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3、因不明瞭法令規定尚未申請者。
4、其他符合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用地規定,可改課田賦而現課地價稅者。
(三)申請程序:填具申請書 ( 請向轄區區公所索取 ) 。
(四)申請受理期限:本(111)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
(五)其他未盡事項,請向本府農業局及轄區區公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