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標準作業流程
| 類別 | 老人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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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項目 | 臺南市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補助 |
| 單位 | 社會課 |
| 辦理時限(天) | 隨到隨辦 |
| 單位聯絡電話 | 06-2010308 分機 519 / 520 |
| 更新時間 | 2025-09-25 15:41:28 |
| 注意事項 | 一、 補助對象:
年滿65歲以上之臺南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
二、 補助項目:
(一)住屋防水、給水及排水。
(二)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
(三)臥室、浴室、廚房設施改善工程。
(四)住屋無障礙、防跌設施。
(五)其他住宅安全輔助相關設施。
三、 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每戶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三)同一住所曾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二)申請人於申請而尚未核准期間內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進住護理之家,社會福利機構或設施者,其申請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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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流程下載 | 無 |
| 申請書表下載 | 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補助申請表 |
| 應附文件 | 符合本計畫規定之補助對象應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至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一)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身分證明。
(三)房屋證明文件:
1.自有房屋者:擬改善住宅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2.自有房屋無建築物所有權狀者:檢附該建築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
3.非自有房屋者:擬改善住宅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四)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五)施工前照片。
(六)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授權書,並檢附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七)完工後,申請人應檢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照片及整修款項之發票或收據,送區公所審查後,層轉臺南市政府核發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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