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標準作業流程
| 類別 | 救助業務 |
|---|---|
| 申請項目 | 災害救助 |
| 單位 | 社會課 |
| 辦理時限(天) | 隨到隨辦 |
| 單位聯絡電話 | 06-2010308 分機 518 |
| 更新時間 | 2025-09-25 15:40:17 |
| 注意事項 | 須經市府派員至現場勘查後再予以核定補助 |
| 作業流程下載 | 天然災害救濟作業流程圖 |
| 申請書表下載 | 無 |
| 應附文件 | *申請資格: 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 2.照片。 3.勘驗報告。 4.其他:如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火災證明等。 *福利內容: 1.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每人發給20萬元。 2.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20萬元(但若救助金發放後,失蹤人仍生存者,應繳回救助金)。 3.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但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每人發給10萬元。 4.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限,每人發給2萬元。 5.住戶淹水救助:中央氣象局發佈之豪雨、超大豪雨、颱風或海嘯等特報造成水災,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每戶發給新台幣5000元。(請檢具:受災戶救助金申請資料表、淹水相片2張、村里辦公處證明、切結書等資料) ※相關申請文件由本所轉送縣政府審核通過後,由市政府社會局救助課,於相關經費項下發放救助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