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標準作業流程
| 類別 | 老人業務 |
|---|---|
| 申請項目 | 辦理中低收入老人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須知 |
| 單位 | 社會課 |
| 辦理時限(天) | 隨到隨辦 |
| 單位聯絡電話 | 06-2010308 分機 519 / 520 |
| 更新時間 | 2025-09-25 15:41:49 |
| 注意事項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中低收入老人收容照顧申請須知
一、 接受收容照顧者條件:
(一)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南市。
(二) 領有本市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每人新台幣7,463元)之重度失能老人。
二、收容照顧機構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
1.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照顧者。
2.養護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
3.失智照顧型: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
能力,且需受照顧服務者。
(二)護理機構:
1.護理機構:
(1)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
(2)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2.精神科護理之家:經精神科醫師診斷,患有憂慮、幻想、精神混亂等疾病。
三、辦理收容照顧機構條件:
(一)經中央或地方政府評鑑成績列甲等以上。
(二)原受補助機構,經中央或地方政府評鑑成績乙等者,仍得列入簽約對象,但不再轉介新案。
接受收容照顧申請方式: 接受收容照顧者或家屬備妥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由區公所初審後提報社會局派員訪視符合規定者,轉各受補助機構辦理入住手續。 |
| 作業流程下載 | 無 |
| 申請書表下載 | 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 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收容照顧(安養護)簽約機構 |
| 應附文件 | 申請接受收容照顧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長期照顧機構:
1.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附表二)。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
5.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者須檢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
(二)護理機構:
1. 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附表二)。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
5.檢附區域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需載明病情概況及需求、若有呼吸衰竭並使用呼吸器者,不予申請收容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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