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托育養護補助費,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調查表。
(二)家庭應計人口全戶戶籍謄本(包含三代,即父母、配偶、子女)。
*以上應計人口不同戶籍者應檢附個人戶籍謄本。
*以上應計人口有死亡者應檢附除戶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外籍人士請檢附居留證。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須經區公所檢視與正本無誤後,蓋「與正本相符」印章)。
(四)低收入戶證明書。
(五)精神障礙者,需檢具臺南市精神病患病情分類及處置建議表。
(六)護理之家養護者,需檢具最近三個月內「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並加註「有技術性醫療照護需求」。
二、 申請人「自行選擇」與本府簽約之機構後(確認有公費安置床位),應檢具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三、 經本府核定補助案件,自申請案件備齊文件之日起予以補助。
四、補助期間屆滿前轉至其他簽約機構安置者,需重新提出申請。
永康區公所-業務聯繫
身心障礙者:電話 06-2010308 分機 501 / 502 / 503
低收入戶: 電話 06-2010308 分機 505 / 506 / 523 / 524
市府社會局-業務聯繫 電話 06-2991111 (分機 8541) 或 06-637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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