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標準作業流程
| 類別 | 兒童福利業務 |
|---|---|
| 申請項目 | 6歲以上至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療育訓練費用補助 |
| 單位 | 社會課 |
| 辦理時限(天) | 隨到隨辦(公所初審,複審送市府約1個月審核期) |
| 單位聯絡電話 | 06-2010308 分機 509 |
| 更新時間 | 2025-09-26 13:48:23 |
| 注意事項 |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之6歲以上至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且經醫師診斷證明有持續療育需求者。 二、補助項目及非補助項目: (一)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或政府合法立案之醫事(療)機構,進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須全額自費之療育訓練,得依規定申請療育訓練費用補助。 (二)非補助項目:掛號費、一般門診、診察費、評估費用、藥品、證明書費用、雜支等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之費用。 三、補助費用標準: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4,000元整,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6,000元整。 四、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補助對象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結束後6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備齊應備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前述所稱申請人,係指補助對象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二)同月份須合併申請,如當月已申請核定補助金額過,不論費用是否已達最高補助金額,均不再受理第 2 次申請。 |
| 作業流程下載 | 各縣市身心障礙類別、向度之鑑定醫院名冊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1130330版)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兒童及少年療育訓練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 申請書表下載 | 申請表 |
| 應附文件 |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兒童或少年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醫院開具有持續療育需求之診斷證明書。(僅收可身障鑑定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參考附件各縣市身心障礙類別、向度之鑑定醫院名冊) (四)收據正本,且須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及療育金額並核章(包含治療師職章及療育單位章)。 (五)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郵局最佳;其他金融機構會扣手續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證明文件。 ※若為外籍人士無本國國籍需檢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