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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各課室標準作業流程

類別 兒童福利業務
申請項目 6歲以上至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療育訓練費用補助
單位 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 隨到隨辦(公所初審,複審送市府約1個月審核期)
單位聯絡電話 06-2010308 分機 509
更新時間 2025-09-26 13:48:23
注意事項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之6歲以上至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且經醫師診斷證明有持續療育需求者。
二、補助項目及非補助項目:
(一)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或政府合法立案之醫事(療)機構,進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須全額自費之療育訓練,得依規定申請療育訓練費用補助。
(二)非補助項目:掛號費、一般門診、診察費、評估費用、藥品、證明書費用、雜支等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之費用。
三、補助費用標準: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4,000元整,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6,000元整。
四、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補助對象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結束後6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備齊應備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前述所稱申請人,係指補助對象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二)同月份須合併申請,如當月已申請核定補助金額過,不論費用是否已達最高補助金額,均不再受理第 2 次申請。
作業流程下載 各縣市身心障礙類別、向度之鑑定醫院名冊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1130330版)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兒童及少年療育訓練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申請書表下載 申請表
應附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兒童或少年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醫院開具有持續療育需求之診斷證明書。(僅收可身障鑑定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參考附件各縣市身心障礙類別、向度之鑑定醫院名冊
(四)收據正本,且須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及療育金額並核章(包含治療師職章及療育單位章)。
(五)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郵局最佳;其他金融機構會扣手續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證明文件。
※若為外籍人士無本國國籍需檢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