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標準作業流程
| 類別 | 農業作業 |
|---|---|
| 申請項目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
| 單位 | 經建課 |
| 辦理時限(天) | 21個工作天 |
| 單位聯絡電話 | 06-2010308 分機 706 |
| 更新時間 | 2025-09-25 15:44:47 |
| 注意事項 | 依據行政院農委會89年4月27日(89)農企字第890120730號函釋(諒達):「民眾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案,所收取之規費係 屬業務審查性質,暨經收取概不退還,並不因申請案件之駁回 或其他理由而得申請退費。」係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之核發已進行相關行政審查事宜,故無法退還已收取之規費。 |
| 作業流程下載 | (4-0)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作業流程.pdf (4-4範例)填寫範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勘查紀錄表 (4-3範例)填寫範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委託書 (4-1 1050801)填寫範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
| 申請書表下載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勘查紀錄表 土地勘查委託書 代辦委託書 |
| 應附文件 | 一、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











